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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6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04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香榕 債 務 人 晉彬木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慶 債 務 人 陳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玖仟零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