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5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盛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鄭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國(下
同)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係以:
第三人聯
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前以其對第三人陳冠文之債權,聲請本
院107年司執字第16356號
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第三人陳冠文對
債務人盛虹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發給
執行命令准將第三人陳冠文對債務人之薪資
債權3分之1移轉予第三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案。又第
三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7 年8月1日將該
債權讓與
債權人,
惟債務人自收受移轉命令後,自107年3月起至108
年6月第三人陳冠文離職為止,僅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
元,計有109,830元之款項未給付,
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
語。查債權人前開聲請,固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執行事件於109年2月14日、3月16日、4月26日所核
發之執行命令、聚信
法律事務所催告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薪
資分級表、計算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惟債權人請
求自107年3月起至108年6月止第三人陳冠文對債務人之薪資
債權,雖提出107 年度以債務人為扣繳單位,給付第三人陳
冠文薪資所得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惟並無第三人陳
冠文於108年自債務人處受有薪資給付之資料。經本院109年
9月24日函文通知債權人補正第三人陳冠文107年、108 年於
債務人處任職及薪資所得證明。債權人固再提出第三人陳冠
文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惟其內已無第三
人陳冠文之所得資料。則關於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第三人陳
冠文於108年度薪資債權計38,500元 部分,尚
難認有據。債
權人該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