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7號
債 權 人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錦秀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立慧企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依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所示,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屏東縣○○鄉○○路○○○
巷○號」,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屏東縣,依
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
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