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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8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72號
債  權  人  東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錞 
上列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維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故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惟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後,僅具狀聲請本院向電信業者函詢或以公文給予債權人(誤載為債務人)向電信業者調閱該門號持有者之身分資料等語,而並未提出債務人之任何相關資料。然確定債務人之身分,本為債權人聲請時應負之協力義務,又欠缺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時,法院亦無從僅依債務人姓名即查得其年籍資料。債權人既無法補正,而致本院無法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