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28952號
債 權 人 豐榮油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光祖即汯恩企業社等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光祖即汯恩企業社、吳彥儒核發支付命令,
惟且債權人主張之債權請求,並無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存在,然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