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300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美足
債 務 人 奇想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0樓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世榮 (民國109年10月5日歿) 債 務 人 黃麒即黃世榮之
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王信璋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一、
債務人王信璋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再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
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
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
明。
經查,債務人黃世榮為債務人奇想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惟其已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債務人奇想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
可稽,因債務人奇想企業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而債權人聲請狀所陳報黃世榮之
繼承人黃麒亦於109年10月27日具狀陳報
拋棄繼承,且債務人奇想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其他董事及股東,本院
乃於民國110年1月1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奇想企業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該通知於110年1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奇想企業有限公司、黃世榮、黃麒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