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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0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熾松 
            林子棟 
債  務  人  連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翔潤即呂偉正   



債  務  人  黃宗培 



債  務  人  莊博翔 


一、債務人連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①捌萬玖仟玖佰元②肆萬玖仟元③壹拾陸萬壹仟壹佰元,自民國①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②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③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仟元,如對債務人連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翔潤即呂偉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連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仟元,如對債務人連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宗培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連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仟元,如對債務人連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博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連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連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翔潤即呂偉正、黃宗培、莊博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