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30838號
債 權 人 南僑太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因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陳明宗、陳建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其
法定代理人莊俊瑋之父親「莊文獻」借款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屆期未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600,000
元及利息,並提出借據及
本票影本為據。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及所
系爭契約之內容,南僑太工業有限公司並
非系爭契約之
當事人,是依系爭契約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報酬者應為「莊文獻」
而非南僑太工業有限公司,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