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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4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債 權 人 張祐誠 債 務 人 大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被害人向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給付   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遲延利息,惟此等   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如債權人已催告債務人應於一定日   期前給付,侵權行為人自應於該日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本   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因債務人稱其欲將製造技術技轉   與債權人,故已向債務人支付新臺幣2,000,000元定金,惟   債務人迄今未實現其承諾,欲向其討回定金時債務人已人去   樓空,為此請求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債權人聲請狀   內容,並未提出已向債務人催告之證據,則依前開說明,債   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之利息起算日,即應為債務人   受催告之日翌日(即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翌日),債權人請   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