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債 權 人 張祐誠
債 務 人 大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長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被害人向
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
給付
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
遲延利息,
惟此等
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如債權人已催告債務人應於一定日
期前給付,侵權行為人自應於該日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
本
件債權人聲請意旨
略以:其因債務人稱其欲將製造技術技轉
與債權人,故已向債務人支付新臺幣2,000,000元定金,惟
債務人
迄今未實現其承諾,欲向其討回定金時債務人已人去
樓空,為此請求債務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債權人聲請狀
內容,並未提出已向債務人催告之證據,則依前開說明,債
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之利息起算日,即應為債務人
受催告之日翌日(即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翌日),債權人請
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