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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 債 權 人 泰潤生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輝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趙澤樽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澤樽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十六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