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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帳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982號 債 權 人 尚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耀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耀華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 載明陳耀華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陳 耀華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 內提出陳耀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09年5月15日具狀 陳報無法取得債務人陳耀華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特定債 務人陳耀華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 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 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