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982號
債 權 人 尚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素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耀華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耀華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
載明陳耀華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陳
耀華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
內提出陳耀華之最新
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09年5月15日具狀
陳報無法取得債務人陳耀華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特定債
務人陳耀華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
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
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