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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美貞 債 務 人 鑫睿溢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安鎮 債 務 人 楊忠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美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鑫睿溢實業有限公司、黃安鎮、楊忠憬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 、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 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7年3月28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㈡債務人鑫睿溢實業有限公司、黃安鎮、楊忠憬於107年3 月27日共同簽發面額6,185,000元、到期日為109年3月30 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 尚欠本金2,79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 事項、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鑫睿溢實業有限公司、黃安鎮、楊忠憬及相對人楊美貞於 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鑫睿溢實業有限公 司、黃安鎮、楊忠憬及相對人楊美貞,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務人鑫睿溢實業有限公司、黃安鎮、楊忠憬及相對人 楊美貞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區 ○○○段│703 │62.30 │ 全部 │ ├──┼───┼────┼───┼──┼────┼──────┤ │002 │臺南市○ ○○區 ○○○段│712 │418.09 │10000分之309│ └──┴───┴────┴───┴──┴────┴──────┘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平│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 │單│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台│位│ │ ├──┼─┼──────┼────┼────┼─┼─┼─┼─┼─┼─┼─┼──┼─┼─┼─┼──┤ │001 │32│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 │32│42│42│23│10│15│平│鋼筋│16│5.│平│全部│ │ │7 │正義街101巷7│康區永保│鋼筋混凝│.4│.4│.4│.8│.0│1.│方│混凝│.0│76│方│ │ │ │ │號 │段703地 │土造 │8 │8 │8 │4 │0 │28│公│土造│8 │ │公│ │ │ │ │ │號 │ │ │ │ │ │ │ │尺│ │ │ │尺│ │ ├──┴─┴──────┴────┴────┴─┴─┴─┴─┴─┴─┴─┴──┴─┴─┴─┴──┤ │共有部分:永保段321建號,權利範圍32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