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台灣禮藍動保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禮來動保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秋逸
相 對 人 王水生
債 務 人 貿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水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
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與債務人對
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
貨款擔保所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7年4月11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立經銷及推廣合
約,
惟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4,840,824元之貨款。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銷及推廣合約、
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電子發票證明聯、營業
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
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
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
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
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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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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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權利 │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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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區 ○○○○段│27 │1831.50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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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謝厝寮段9-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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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區 ○○○○段│74 │4587.43 │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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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謝厝寮段59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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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 ○○區 ○○○○段│104 │1112.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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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謝厝寮段6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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