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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進拓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睿能 非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相 對 人 莊啟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12,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 8年7月4日之金錢借貸,清償日期:民國109年7月3日,經登 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500,000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 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 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 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 ○○區 ○○○段│686 │5223.68 │全部│ └──┴───┴────┴───┴──┴────┴──┘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89│臺南市柳營區│臺南市柳│1層樓房 │15│15│平│全部│ │ │ │柳營路1段571│營區外環│鋼骨造 │6.│6.│方│ │ │ │ │巷133號 │段686地 │ │06│06│公│ │ │ │ │ │號 │ │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