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富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瓊慧
相 對 人 許永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
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相對人許永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
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08年10月2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相對人許永昌於107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08年10月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期
滿應全部清償。
詎相對人屆清償期未清償,尚欠債權額共
1,7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
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
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
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
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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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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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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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區 ○ ○○段 │213 │283.00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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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區 ○ ○○段 │214 │1827.00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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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 ○○區 ○ ○○段 │221 │315.00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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