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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天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杭潤鵬 相 對 人 江大寧律師即黃明珠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蔣惠榮 債 務 人 陳寶珍即廖宗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 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用 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蔣惠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第三人廖宗霞對第三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十信用合社(下 稱高雄十信)之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0,790,000 元②50,7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㈡債務人蔣惠榮與第三人廖宗霞於民國83年12月29日向高 雄十信借款合計共 16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84年12月 29日止,到期時需將借款本息一次清償。債務人屆期未 依約償還,今尚欠本金共13,407,419元及利息、違約金 。又上開債權及抵押權業經輾轉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並 已辦妥抵押權登記,故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雖另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然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 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債權讓與證 明書、讓與公告、存證信函其掛號郵件回執及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雖其中債務人陳寶珍即廖宗霞之 繼承人具狀陳稱本件抵押債權未依法確定,顯不合最高限額 抵押權實行要件,且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 云云。然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因係屬訟事件, 法院僅須作形式之審查,故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而本件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已符合上述審查要件,至債 務人前揭抵押權已罹於除斥期間之主張,屬實體事項之爭 執,核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債務人就此之爭執,應另 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區 ○○○段│28-11 │67.50 │全部│ ├──┼───┼────┼───┼───┼────┼──┤ │002 │臺南市○○區 ○○○段│28-12 │67.50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