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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28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承修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坤蔚 

相  對  人  黃文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區○○路0○0號4樓A室),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
  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
  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
    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
    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
    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
    ,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
    ,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3281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07年3月26日
471,000元
31,400元
109年8月31日
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