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曹文雄
相 對 人 吳晨甫
相 對 人 大盟空調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龍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肆
佰肆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
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
確定其一造應賠償
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
、一部敗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十分之七,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嗣原告(即聲請人
)就其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被告(即相對人)亦於第二審訴
訟進行中提起
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
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確定,
上訴人即原告(即聲請人)之
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即被告(即相對人)附帶上訴部分有理
由,而將第一審之判決部分廢棄,其餘附帶上訴駁回,並諭
知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廢棄部分,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其餘附
帶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即相對人)負擔。而經本院審查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
單據以及相對人提出之單據,並調閱前述卷宗核對後,依前
述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得
兩造各審級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如附表所示。
㈡經核算後,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連帶賠償已預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9,889元,
惟應賠償予相對
人預納之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1,447元。則經抵銷後,確
定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予聲請人之差額為68,442元(計算式:
69,889元-1,447元)。
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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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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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審級│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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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 判 費 │83,566元 │⑴第一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 │
│第一審 ├──────┼─────┤⑵鑑定相關費用包含鑑定費12,000元、│
│訴訟費用 │鑑定相關費用│17,790元 │ 107年7月4日門診費用450元、107年6│
│ ├──────┼─────┤ 月7日門診費用4,320元及450元、107│
│ │合 計│101,356元 │ 年7月19日門診費用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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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第一審級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⑴第一審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而諭知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10分之3部分, │
│ 因原告上訴駁回確定,此部分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30,407元(計算式:│
│ 101,356元×3/10)。 │
│⑵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而諭知被告(即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10分之7部分, │
│ 於被告提起附帶上訴後,經第二審判決將此部分判決廢棄改判,並諭知該廢棄部分│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餘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故廢棄改│
│ 判部分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69,889元{計算式:101,356元×7/10 │
│ ×(5,917,567元-88,450元)÷5,917,567元};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
│ 1,060元{計算式:(101,356元×7/10)-69,889元}。 │
│⑶綜上,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者為31,467元,相對人應負擔者為69,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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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審級│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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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 │23,923元 │由聲請人預納。 │
│訴訟費用 ├──────┼─────┼─────────────────┤
│ │附帶上訴 │13,545元 │由相對人預納。 │
│ │裁判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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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第二審級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⑴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而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故此部分│
│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23,923元。 │
│⑵第二審判決附帶上訴廢棄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其餘│
│ 附帶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故│
│ 廢棄部分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447元(計算式:13,545元×88,450元 │
│ /828,005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2,0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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