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政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稚城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一0九年度裁全字第十號
假處分事件,
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0九
年度司執全字第四六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
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
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3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向
鈞院聲請假處分,經鈞院以109
年度裁全字第10號裁定准為假處分在案,並於相對人依該裁
定意旨為聲請人提供
擔保後,以鈞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46
號假處分
強制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假處分登記在案。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
三、
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
9年度裁全字第10號及109年度司執全字第46號卷查核無誤;
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
卡查詢資料在卷
可憑。則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