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黃柏源 相 對 人 達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炳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達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達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李炳翰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 對人達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李炳翰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 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 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 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 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訴訟費用。次按,原告撤回其 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 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 號裁定參照)。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 院107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原告勝訴,並知訴訟費用由被 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10分之6,餘由被告達甲室內設計 有限公司(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 全部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字第 142號判決相對人之上訴部分有理由而將第一審之判決部分 廢棄,其餘上訴駁回而告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達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即相對人)負擔29%, 上訴人達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李炳翰(即相對人)連帶負 擔56%,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調閱前述卷宗核對後,原告即聲請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2,04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 ,嗣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減縮請求金額為1,749,100元,應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325元,因減縮部分視為撤回,依 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減縮部分之裁判費2,970元(計算 式:21,295元-18,325元=2,970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故第一審裁判費以18,325元列計,先予敘明。而聲請人與相 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所示,則依前述民事判決 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為新臺幣15,947元〔計算式:106,312×15/ 100= 15,9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達甲室內設計有限 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0,830元〔計算式:106,312×29/ 100=30,8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達甲室內設 計有限公司、李炳翰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9,535元〔計 算式:106,312×56/100=59,5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78,325元、相對人達甲室內 設計有限公司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27,987元,則經抵銷後, 確定相對人達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賠償予聲請人之差額為 2,843元,相對人達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李炳翰應連帶賠 償予聲請人之差額為59,535元。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 │訴訟費用│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 │ │ │ │ │審級 │ │(新臺幣) │ │ ├────┼─────┼─────┼────────────────┤ │ │裁 判 費│18,325元 │ 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 │ │ │ │ │ │ │第 一 審│ │ │ │ │訴訟費用├─────┼─────┼────────────────┤ │ │證人日旅費│ 500元 │ 由相對人支付予證人 │ │ │ │ │ │ │ ├─────┼─────┼────────────────┤ │ │估價鑑定費│60,00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 │第 二 審│上訴裁判費│27,487元 │ 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 │訴訟費用│ │ │ │ ├────┼─────┼─────┼────────────────┤ │ 合 計 │ │106,312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