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成義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太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相對人 成義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成義企業有限公司」。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
主文欄關於「...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三三二號
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三二二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