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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軒逸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平 
相  對  人  顧智元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軒逸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