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聲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軒逸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顧智元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軒逸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