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蔣茂松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達瑋、億哥傳統小吃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
他造於一定
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
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達瑋、億哥傳統小吃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原由本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辦理),該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審查後,原審為附民案件免徵裁判費,且經本院職權查
閱卷內,無支出任何訴訟費用,故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