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育瑋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吉崴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35,9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