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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黃家豪       黃家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被   告 長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曉彥 被   告 蔡竹員即國銓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9,709元,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 5,254,854元(計算式:1,606,011+1,776,543+1,872,300),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原告僅繳納39,709元,尚不足13,3 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