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黃家豪
黃家賢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
黃大中律師
被 告 長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曉彥
被 告 蔡竹員即國銓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9,709元,
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將
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
5,254,854元(計算式:1,606,011+1,776,543+1,872,300),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原告僅繳納39,709元,尚不足13,3
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