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於112年9月26日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更名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此有被告網路資料機關沿革影本在卷
可按。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