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達威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曹晉彬即明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5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