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6,74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