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展良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志鴻能源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3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