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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巨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卓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瀧濤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