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巨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卓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瀧濤有限公司
核發
支付命令,
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