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慶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梅薰
代 理 人 李慧千
律師
相 對 人 鄭靖贏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
本案由欄關於「108年度司字第23號」應更正為
「108年度司字第24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