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09,法,35,20200415,1,TNDV1094F03R_001.pdf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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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臺南市政府於民國55年11月1日核准設立許 可,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 務需要,經第11屆第4、5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 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更 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 市天宮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第1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 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 ,業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函詢主管機關即臺 南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有該局109年4月10日南市民宗字第 0000000000號同意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係 為維持其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 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 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