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瓊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臺南市政府於民國55年11月1日核准設立許
可,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
務需要,經第11屆第4、5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
附件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更
章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
市天宮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第1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
書各1份為證,
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
,業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函詢主管機關即臺
南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有該局109年4月10日南市民宗字第
0000000000號同意函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係
為維持其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
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
請變更捐助章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