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09,法,80,20200702,1,TNDV1097203D_001.pdf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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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張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之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5年11月1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 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冊、第22頁、第52號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1屆第13 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 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為必要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 市天宮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 照表、第11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 9年6月18日南市民宗字第1090718775號同意備查函及法人登 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 暨組織章程,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有 上開同意備查函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 第62條前段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