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張瓊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捐助
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之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5年11月1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
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冊、第22頁、第52號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1屆第13
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
爰依民法第
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為必要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
市天宮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
照表、第11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
9年6月18日南市民宗字第1090718775號同意備查函及法人登
記證書各1份為證,
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
暨組織章程,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有
上開同意備查函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已符合
非訟事件法
第62條前段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
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