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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駿峰即李金福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 1、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 2、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及受扶養人(李品○、李羿●)有無領取 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3、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資料,於108年12月3日加保至成功泓食 品有限公司,投保金額為25,200元,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於成 功泓食品有限公司任職,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請 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 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 或收入切結書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請說明聲請人目 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 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 ?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 干?亦請聲請人提出薪資相關證明文件。 4、提供曾向勤雅國際有限公司借款之證明資料?目前是否有按 月清償?若有,每月個別清償若干元?並提供按月清償之證 明資料。 5、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前置 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1)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聲請人係從事何工作?該 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 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 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 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 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 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