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鄭婷方即鄭忞嚖
代 理 人 湯寶凝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其自民國108年2月份起
迄今任職於好友企業有
限公司,請債務人補提「好友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
每月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包含一、財產
目錄、二、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三、聲請前兩年
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五、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三)請債務人釋明自109年1月起是否仍經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
戶?如是,債務人與未成年子女許00每月是否領有低收
入戶等相關補助金?如有,每月領取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