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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鄭婷方即鄭忞嚖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其自民國108年2月份起迄今任職於好友企業有 限公司,請債務人補提「好友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 每月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包含一、財產 目錄、二、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三、聲請前兩年 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五、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三)請債務人釋明自109年1月起是否仍經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 戶?如是,債務人與未成年子女許00每月是否領有低收 入戶等相關補助金?如有,每月領取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