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上列債務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
委任狀正本(原告前已提出之2份委任狀均有
委任人及受任
人簽名位置錯誤之情形)。
(2)最近二年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
(3)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7年9月起
迄109年9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9月起至109年9
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債務人任職於毓記企業有限
公司、每月收入22,000元」,然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記載,投保單位為新利得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投保薪資
為23,000元,請說明債務人現實際任職之公司及月薪,並提
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
4、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位空
白,請說明債務人是否有實際支出
扶養費、受扶養人之姓名
、
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無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亦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