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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周麗芬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委任狀正本(原告前已提出之2份委任狀均有委任人及受任
    人簽名位置錯誤之情形)。
 (2)最近二年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
 (3)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7年9月起迄109年9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9月起至109年9
    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債務人任職於毓記企業有限
    公司、每月收入22,000元」,然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記載,投保單位為新利得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投保薪資
    為23,000元,請說明債務人現實際任職之公司及月薪,並提
    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
 4、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位空
    白,請說明債務人是否有實際支出扶養費、受扶養人之姓名
    、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無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亦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