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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林佑昌(原名林金昌)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聲請人應陳報最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應陳報最新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金額(調解聲請狀及更生聲請狀均未陳報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⒊聲請人應陳報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聲請人應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日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提出「日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如否,應釋明目前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⒌更生聲請狀所載之必要支出項目,包含膳食費6,600元、貼補家用共計1,300元(未承租房屋而與母同住,貼補電費800元、水費300元、瓦斯費200元)、電信費500元、健保費749元、勞保費749元、交通費600元、房屋租金6,000元、家庭日用雜支費1,368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承租房屋或確實與母親同住?如承租房屋,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交付租金之證明;如確實與母親同住,應提出交付貼補家用之證明或由母親出具之切結書。 
⒍如必要支出項目有更正,聲請人應陳報最新之必要支出項目並提出相關證明,亦可以臺南市政府公告110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3,304元之1.2倍即15,965元計之。  
⒎更生聲請狀有載明代理人為吳健安律師未檢附委任狀,聲請人應補正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