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18號
聲請人  劉淑君
                
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應提出向「私人借貸」(優麒股份有限公司、吉通當鋪、李大哥當鋪、謝大成、李建憶、賴芝穎、陳美鳳、吳品儀)之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現存債務數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
      、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藍色圓形圖案
      者)「正本」。
(三)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