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文雅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⒊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⒋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依109年9月2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係於長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投保,應陳報目前是否任職於長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如是,請提出最新每月薪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如否,應釋明目前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薪資收入證明文件(雇主出具之證明)或切結書。
⒍生活費用來源是否包含家人支應或有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