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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何陳秀雲 相 對 人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於本院104 年度司執助字第665 號給 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前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命聲請人擔保後,得於本院105 年度補字第45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異議之訴 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現因系爭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判 決確定,聲請撤銷上開停止執行之裁定等語。 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關於停止執行之規定並未限予裁 判確定,僅提起異議之訴即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故係以異 議之訴存在為條件,則異議之訴終結時,該停止強制執行之 效力自亦同時失效。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 ,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在案 ,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參,則本件強制執行暫予停止之原因 即不存在,停止執行之裁定當然失效,無待撤銷。更何況系 爭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6年12月26日經特別 拍賣程序,無人應買,視為撤回,執行程序亦已終結,無從 撤銷。至於聲請人如欲領回提存款,得逕依民事訴訟法第 106條、第10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返回,亦無須聲請撤銷原 裁定,是以,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屬無據,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