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尚合力建設有限公司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被 告 陳志榮
陳麗香
陳錦秀
陳麗珠
蘇胡來柑
鄭胡笑
蘇胡坐
胡秋冬
王秀鳳
胡永吉
胡玉婷
胡瑜倢
胡湘琳
陳碧欽
陳聰榮
陳美伶
陳麗娥
陳麗月
劉陳美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
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
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673,054元【計算式:1/4×769.22 ㎡×8,700元=1,673,0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73,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