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騰岳允成有限公司
被 告 蔡育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