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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鼎立 原   告 威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世壎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㈡原告威煌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1,049,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