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黃家豪
黃家賢
訴訟
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
黃大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成營造有限公司、蔡竹員即國銓工程行間請求
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02,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