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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黃家豪       黃家賢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成營造有限公司、蔡竹員即國銓工程行間請求 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02,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