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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林泳潔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映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8,000元(計算式:45,800元×12 個月×5年=2,74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9,408元(計算式:28,225元×1 /3=9,408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40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