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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吳昭亮       黃鴻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 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 示金額。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故本件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暫繳裁判費」欄所 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金額:新臺幣) ┌──┬────┬──────┬──────┬──────┐ │編號│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繳裁判費 │ ├──┼────┼──────┼──────┼──────┤ │ 1 │吳昭亮 │83萬9,158元 │9,140元   │3,047元   │ ├──┼────┼──────┼──────┼──────┤ │ 2 │黃鴻期 │51萬175元  │5,620元   │1,87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