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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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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泰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85,02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