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泰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國龍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85,02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