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林青蓉
上列原告對
被告大巍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8,4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