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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林青蓉 上列原告對被告大巍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8,4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