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一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合
被 告 李棋右
卓素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葳鈞
被 告 郭著 (起訴前死亡)
陳清德
潘憲忠
陳宜廷
方志豐
李瓔芳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
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
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976,71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200元×土
地面積【66.93+313.29+16.36】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7,42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