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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一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合 被   告 李棋右       卓素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葳鈞 被   告 郭著   (起訴前死亡)       陳清德       潘憲忠       陳宜廷       方志豐       李瓔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 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 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976,71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200元×土 地面積【66.93+313.29+16.36】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7,42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