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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好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