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好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